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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两男子来江西寻乌县 转移涉诈资金被判刑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8-15 10:32:00    

2025年1月,一名自称“阿伟”的男子假借网恋之名,从多名江西寻乌县女子处骗得一百多万元,阿香便是其中一位受害者。“阿伟”哄骗阿香投资黄金,诱使其将现金交给自己推荐的虚拟货币交易商(U商)。为顺利拿到钱款,“阿伟”找到抚州的小俊,让其冒充U商前往寻乌收取10万元现金,并承诺支付“辛苦费”。小俊满口答应,随即开车接上小龙驶向寻乌。两人根据导航抵达寻乌,与阿香约定见面地点。随后,小俊将车停在一家汽贸公司附近,由小龙拿着(用于联系的)手机下车找到阿香,并从其手中接过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。两人拿到钱后,立即驱车前往外县的一家银行,由小俊将这10万元现金存入了上线提供的账户。后来,阿香因无法取款才意识到被骗,遂报警。案发后,小俊和小龙向阿香赔偿了10万元,获得了阿香的谅解。

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小俊和小龙协助“阿伟”转移涉诈资金的行为,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在提起公诉时,考虑到小俊和小龙均系从犯,且均有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、酌定从宽情节,同时二人的归案方式存在区别(小俊系主动投案,小龙系被抓获归案),检察院对小俊、小龙分别提出了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”及“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”的量刑建议。该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完全采纳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 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检察官提醒:法律红线不可逾越! 切莫因贪图“辛苦费”“轻松钱”而参与不法资金的转移!为涉诈资金“跑腿”“转账”看似简单,实则已触犯刑法,最终将面临牢狱之灾和财产损失。在此也提醒广大居民,务必提高反诈意识,不轻信陌生人,更勿将钱财交予陌生人。遇有可疑情况,请立即报警,牢牢守住钱袋子,共同守护幸福家。

来源:寻乌检察

编辑:李志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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