恋爱过程中,情侣们喜欢通过互赠礼物、互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爱意,营造独属于二人的浪漫氛围。然而,恋爱的旅程中并非永远一帆风顺,甜蜜的背后也可能藏着法律风险。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些小案例,一起学习恋爱中的法律知识点,用法律为爱情保驾护航。
恋爱中的特殊金额红包与日常礼物
是什么法律性质
阿珍与阿强恋爱期间,阿强在恋爱纪念日都会向阿珍转账520元或1314元,并备注“爱你”等表达爱意的内容。阿珍在这些特殊的日子里,也会向阿强赠送其精心挑选的各种小礼物。后来,阿强与阿珍因频繁争吵而分手,阿强要求阿珍返还这些款项,气愤的阿珍也要求阿强返还礼物,该怎么办?
【法官说法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: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情侣之间,520、1314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,一旦对方欣然接受,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。同样,一方在节日、纪念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赠送给对方财产价值不大的日常礼物,也属于一般赠与,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。
恋爱期间的“亲密付”是借款吗
小墨与小雅恋爱期间,小墨在自己的移动支付软件中均为小雅开通了“亲密付”功能,小雅可以在一定额度内,直接使用小墨的存款消费,小雅一年多的时间里,总共使用“亲密付”功能消费几十次,花费6000余元。分手后,小墨向法院主张“亲密付”款项均为借款,要求小雅返还,能否支持?
【法官说法】
移动支付软件的“亲密付”功能本身是为了方便特殊关系人群的消费,“亲密付”功能在开通过程中,一般会有“赠与”或“赠送”的提示,一旦开通,对方便可使用亲情号直接付款,所使用的款项属于赠与,无法要回。建议情侣间在开通“亲密付”功能前,正确认识该功能所对应的法律性质和后果。
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有两个要件:一是存在借贷合意;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了借款。小墨如果主张“亲密付”款项均为借款,则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,已经构成了借贷法律关系。否则,法院无法认定“亲密付”款项系借款。
分手后,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和贵重礼物要返还吗
恋爱期间,情侣间为了表达爱意,有时会向对方赠送财产价值较大的贵重礼物,例如大额的红包、钻戒或者汽车等等。如果情侣能够修成正果,步入婚姻殿堂,自然皆大欢喜,但如果情侣最终以分手收场,这些大额赠与和贵重礼物又该如何处理?
【法官说法】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: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;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
情侣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金钱,一般属于赠与性质,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的,原则上不能撤销。但如果赠与的是钻戒、轿车、房产等贵重财物,还需要结合给付动机以及财产特性来认定,如果只是为了讨对方欢心,就只是一般赠与,财产一旦转移就无法要回;如果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的赠与,则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,一旦双方未能成婚,赠与方可以主张适当返还,具体的返还方式、返还数额则由法院综合考虑给付时间、方式、财产价值等因素,依法确定。
情侣同居期间
共同所得财产分手后如何分割
小张和小王恋爱多年,二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。同居期间,二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、房屋和家具家电。本该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,小张却突然提出分手,小王眼看无法挽回这段感情,本想着好聚好散,但二人却因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,引发了争议,应该如何处理?
【法官说法】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八条规定: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,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,视为按份共有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九条规定: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出资额确定;不能确定出资额的,视为等额享有。
恋爱同居的情侣,可能会共同出资购置财物或者共同经营获取收益。分手后,如果双方因上述财产分割发生争议,可以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解决。在具体的分割上,如果二人对财产归属、出资比例有明确约定,则按约定处理;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,财产系按份共有的,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分割或等额享有;财产系共同共有的,则共同享有权利;如果无法查明共有类型,视为按份共有。
在实践中,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情形复杂多样,法院还会根据同居时间、各自贡献、财产类型、生活习惯等因素对分割比例和方式作个案考量。
分手后,可以索要“青春损失费”吗
小帅和小美是大学同学,二人从大学期间就开始恋爱,但是毕业后,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,小帅提出分手,小美认为自己在这段恋爱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、精力和金钱,突然“被分手”心理很不平衡,因此要求小帅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“青春损失费”作为经济补偿,小帅不同意,小美诉至法院,能得到支持吗?
【法官说法】
“青春损失费”并非法律术语,通常被视为一种道德或情感上的补偿,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分手后,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对方部分经济补偿,且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,法律并不禁止;但如果协商不成,诉至法院,因为主张“青春损失费”并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,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关于“青春损失费”的协议,该协议也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。
分手后,
被前任纠缠、骚扰该怎么解决
小甜和大勇分手后,小甜找到了新的男友,大勇得知后感到十分后悔和不满,开始找小甜希望复合,小甜认为大勇情绪暴躁,明确表示了拒绝。气急败坏的大勇便开始不停地给小甜打电话、发信息纠缠、辱骂小甜,还多次跑到小甜的家门口和工作单位去死缠烂打,甚至以自伤、自残相威胁,导致小甜陷入巨大的恐惧和痛苦之中,小甜该如何保护自己?
【法官说法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禁止以恋爱、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、离婚之后,纠缠、骚扰妇女,泄露、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。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分手后,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、威胁、骚扰等违法行为,受害者可以立即报警,警方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施暴者或者骚扰者采取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;如果构成犯罪的,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受害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由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禁止纠缠、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,禁止进入和接近申请人的住所。
爱情需要感性,但更需理性边界。祝愿每对真心相爱的情侣都能收获幸福,圆圆满满,也愿每一份真挚的情感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光彩。
文/王明夫(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)
来源: 北京青年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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